内蒙古星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磴口县鸿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星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7947号
原告磴口县鸿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水建路收购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MA13N1YL8E。
法定代表人冯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明珠城南西北拐角综合楼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ON3Y6Y3B。
法定代表人黄龙,公司经理。
原告磴口县鸿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星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磴口县鸿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磴口县鸿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耀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