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1710号
原告(反诉被告)诺迪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迪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都拓普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都公司)、第三人北京青云拓展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诺迪斯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环都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诺迪斯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环都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及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诺迪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环都拓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三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二千零一十六元,由诺迪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五十七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八百二十八元,由北京环都拓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露婷
法官助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