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880号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赵瑞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苹,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