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951号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光谷七街**院**(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赵瑞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苹,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烨,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因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学良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