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都拓普空调有限公司

北京环都某某空调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125号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055636778W。
法定代表人:赵瑞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苹,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张昕。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雪雪
书 记 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