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女,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1号楼1**1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奥蓝公司)、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密银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判令新密银基公司连带支付河南奥蓝公司工程款470500元及违约金14115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环都**公司与新密银基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就新密*****项目、2019年5月17日就新密银基***项目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DS19-ZZ-041、HDS19-ZZ-059《新风系统安装合同》。在此基础上,环都**公司将所承包工程分包给河南奥蓝公司,双方不存在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分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一部分给其他人,然后和其他人签订分包合同。案涉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环都**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工程的建设,与新密银基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新密银基公司对环都**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河南奥蓝公司施工,其已认可并已充分知晓。案涉工程施工及结算期间,均由河南奥蓝公司**1、***与新密银基公司对接,包括结算单签署、工程款发票开具及具体工程款支付亦是由河南奥蓝公司通知环都**公司配合其完成。2022年1月20日,新密银基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在微信中明确指出:“签个代付,原来款项要付给北京环都,北京环都付给你,让北京环都直接出一个委托代付,直接付给你”。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新密银基公司对环都**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河南奥蓝公司施工是知情的也是认可的,因此相关的责任也应当由新密银基公司承担。
河南奥蓝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环都**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无论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环都**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都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本案涉案合同是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款也是由环都**公司向河南奥蓝公司支付,无论新密银基公司是否知情,环都**公司均应承担付款义务。
新密银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同意环都**公司的上诉请求。
河南奥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环都**公司、新密银基公司支付河南奥蓝公司安装费用470500元;2.请求判令环都**公司、新密银基公司支付河南奥蓝公司违约金1411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8日新密银基公司(甲方)与环都**公司(乙方)签订《悦***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密******风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新密市***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二、承包范围及方式:2.1承包范围:悦**项目新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风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和验收、系统培训、与各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新风设备管道安装、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售后服务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工作。2.2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风险……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5.2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总金额1232367.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贰仟叁佰陆拾柒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1120333.64元(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零叁佰叁拾叁元陆角肆分),合同增值税金额112033.36元(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零叁拾叁元叁角陆分),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率10%)……5.4进场材料如需送专门检测机构检测时,费用由甲方负责,送检材料样品由乙方负责;若检测不合格,初检和复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5.5本工程安装材料及辅材到场后,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共同进行验收,若到场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由乙方免费进行调换。5.6付款方式:5.6.1本工程无预付款;5.6.2室内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5.6.3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6.4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5.7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在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法发票时止,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合同落款处分别由新密银基公司、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9年5月17日新密银基公司(甲方)与环都**公司(乙方)签订《****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密银基***新风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新密市***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二、承包范围及方式:2.1承包范围:***项目新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风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和验收、系统培训、与各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新风设备管道安装、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售后服务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工作。2.2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风险……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5.2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总金额2819208.00元(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玖仟贰佰零捌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2586429.36元(人民币贰佰伍拾捌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叁角陆分),合同增值税金额232778.64元(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肆分),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率9%)……5.6付款方式:5.6.1本工程无预付款;5.6.2室内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5.6.3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6.4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5.7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颁布的税率有所变化,发票税率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在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法发票时止,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合同落款处分别由新密银基公司、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9年5月18日,环都**公司(甲方)与河南奥蓝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060),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银基地产新密住宅三期悦***风系统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新密市***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1.3承包范围:1.新密住宅三期悦**项目新风设备安装(含配件、附件);2.新风设备供货及安装管道安装;3.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甲方负责悦**项目新风系统设备供货,乙方负责悦**项目新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内安装工程。1.4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完工日期:2019年11月20日。1.6工程质量: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安装服务及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设备使用要求的功能。1.7工程报价:(1)明细或附件。(2)现场如增加额外(超出预算表中用量)的工程及材料费用,乙方需事前向甲方项目负责人申请,甲方确认同意后,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进行增加费用核算。(3)工程价款:合同最终优惠总价为人民币1221164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以上价格中包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1120334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零叁佰叁拾肆元整),税费为10083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佰叁拾元整)(具体以业主方方实际施工结算为准)。(4)附件中工程量清单为税率调整前(10%)价格……第六条合同款支付:6.1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2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3乙方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分批次入场,每批次材料入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材料款的80%,待批次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施工款的80%,待乙方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且四方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6.4甲方按照合同额的5%(即人民币61058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乙方严格履行质保责任,并未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任何损失,在质保期满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质保金。第七条质保期:7.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7.2质保期内,属于乙方安装事务、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在到场后4小时内确保处理完毕。7.3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承担所安装或维修质量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乙方拒不履行维保义务,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如质保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进行追偿。7.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7.5乙方质保范围不包含主机维修即因主机质量原因产生的维修工作……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予赔付。8.2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合同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8.3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施,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8.4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延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人**签字,乙方由河南奥蓝公司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
根据河南奥蓝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工程概况:合同编号:XMDC2019-SQ-A1-JA-024;工程名称:新密住宅三期悦***风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环都**公司;验收情况:已验收,详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结算申请书、竣工验收意见表等结算资料;合同造价、供货单位报送结算造价:1232367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144000元;扣留质保金5%:57200元;质保期:2020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扣已付工程款:976395.4元;扣其他款项:404.6元;剩余应付工程款110000元。”甲方未加盖公章,乙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和负责人**1签字。
2019年11月1日,环都**公司(甲方)与河南奥蓝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110),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银基地产新密住宅四期***新风系统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新密市***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1.3承包范围:1.新密住宅四期***项目新风设备安装(含配件、附件);2.新风设备供货及安装管道安装;3.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甲方负责***项且新风系统设备供货,乙方负责***项目新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内安装工程。1.4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20年3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准)。1.6工程质量: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安装服务及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设备使用要求的功能。1.7工程报价:(1)明细或附件;(2)现场如增加额外(超出预算表中用量)的工程及材料费用,乙方需事前向甲方项目负责人申请,甲方确认同意后,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进行增加费用核算;(3)工程价款:合同最终优惠总价为人民币2819208元(大写:贰佰捌拾壹万玖仟贰佰零捌元整),以上价格中包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2586429.36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叁角陆分),税费为232778.64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肆分)(具体以业主方实际施工结算为准)……第六条合同款支付:6.1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2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3乙方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分批次入场,每批次材料入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材料款的80%,待批次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施工款的80%,待乙方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且四方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6.4甲方按照合同额的5%(即人民币14096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乙方严格履行质保责任,并未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任何损失,在质保期满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质保金。第七条质保期:7.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7.2质保期内,属于乙方安装事务、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在到场后4小时内确保处理完毕。7.3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承担所安装或维修质量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乙方拒不履行维保义务,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如质保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进行追偿。7.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7.5乙方质保范围不包含主机维修即因主机质量原因产生的维修工作……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予赔付。8.2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合同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8.3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施,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8.4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延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人**签字,乙方由河南奥蓝公司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
根据河南奥蓝公司提交的物业移交单载明:“工程名称:新密银基***新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环都**公司;完成情况: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完成施工;移交日期:2021年9月15日;参检单位意见:移交单位处注明:已按图纸要求完成施工验收合格(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及签名),监理单位处注明:已施工完毕(由**2签名),建设单位处注明:已按合同要求执行完毕,各部门已联合验收合格(由于竞某签名),物业单位处注明:现场已做验收,后期积极配合维修(由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签名)。移交清单注明:新风系统安装2144套,使用说明2144份。”
工程结算审核书显示:“工程名称:新密住宅四期***新风安装工程,结算总造价2359224元,取整2359000元。”施工单位处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
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工程概况:合同编号:XMDC2019-4SQLLJ-JA-012,工程名称:新密住宅四期***新风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环都**公司。验收情况:已验收,详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结算申请书、竣工验收意见表等结算资料;结算项目造价:合同造价、供货单位报送结算造价2819208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359000元;应扣款项:扣留质保金5%:117950元,质保日期:2021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扣已付工程款1880000元,扣其他款项550元;剩余应付工程款360500元。”甲方未加盖公章,乙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和负责人**1签字。
另外,河南奥蓝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主张系河南奥蓝公司项目负责人***与环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就案涉项目结算事宜进行沟通,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3月22日向对方发送名称为“三期悦**(1)。doc和四期***.xlsx、四期***新风安装工程.xls”三个文档,对方问:需要**?***回复:是的,对方回复:好的。***说:我们已经确认,数据不错。对方回复:好的。***说:越快越好!**后快递过来。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锦艺国际华都1期1号楼xxx室,***188XXXX****。对方:好……庭审中,河南奥蓝公司称,以上文档为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后案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经环都**公司确认并加盖公章,由环都**公司邮寄至河南奥蓝公司。
庭审中,河南奥蓝公司主张经与环都**公司结算确认,三期悦***装工程、四期****装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分别为1144000和2359000元,环都**公司已支付河南奥蓝公司三期悦***装工程款项976395.4元、四期****装工程款项1880000元。新密银基公司主张经与环都**公司共同确认,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已完工程量总价分别为1144000元和2359000元,已支付环都**公司三期悦***装工程款项976395.4元、四期****装工程款项1880000元。此外,新密银基公司辩称案涉安装工程存在材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新风系统存在噪音超标、异响。对此,河南奥蓝公司主张《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中所约定的包工包料指提供除空调设备之外的配件,两期工程所涉空调设备均由环都**公司提供,河南奥蓝公司负责安装,认为噪音、异响系空调设备本身问题,与安装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现河南奥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义务,环都**公司亦应按约定给付相关费用。庭审中,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分别提交了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结合河南奥蓝公司所述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的形成过程,即由河南奥蓝公司向环都**公司发送文档,环都**公司将加盖公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邮寄至河南奥蓝公司,应视为环都**公司对案涉安装工程最终实际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现河南奥蓝公司主张支付安装费用4705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新密银基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河南奥蓝公司要求新密银基公司支付安装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环都**公司向河南奥蓝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现环都**公司就案涉安装工程出具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并加盖公章确认,同时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显示三期悦***装工程质保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四期****装工程质保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2023年9月19日”,故由此可以推定三期悦***装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四期****装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根据《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060)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110)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延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同时,《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中约定“待乙方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且四方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因环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河南奥蓝公司支付安装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现河南奥蓝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141150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法院对河南奥蓝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环都**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470500元;二、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41150元;三、驳回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环都**公司提交2020年9月9日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进行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南奥蓝公司直接与新密银基公司对接。河南奥蓝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河南奥蓝公司是在施工完成后为了索要工程款与新密银基公司对接,施工过程中均是与环都**公司对接,与新密银基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新密银基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新密银基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往来款项。经审查,环都**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河南奥蓝公司与新密银基公司之间直接存在合同关系。环都**公司提交的安装合同、整改通知等其他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现河南奥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义务,环都**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一审法院判决环都**公司向河南奥蓝公司支付安装费及违约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环都**公司上诉主张新密银基公司连带支付河南奥蓝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6元,由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梦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