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0498号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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