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203民初2172号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女,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相同股东的关联企业),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5月12日生,锡伯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9626.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9626.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拒绝付款之日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合法持有被告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开票给原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022200001820211214104405908,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09626.5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13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汇票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案涉汇票出票人及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大连融创壹号院项目会所泳池恒温恒湿空调采购安装合同》一份。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大连融创壹号院项目会所泳池恒温恒湿空调供货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一份。2021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载明:票据号码231022200001820211214104405908,票据金额209626.50元,出票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2月13日,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大连融创壹号院项目会所泳池恒温恒湿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大连融创壹号院项目会所泳池恒温恒湿空调供货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均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在收到出票人出具的汇票时即享有了持票人的权利,在到期日提示付款时被告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票面金额209626.5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有权追索的金额,应包含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13日,故本院支持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9626.50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