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都拓普空调有限公司

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环都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9民初3316号 原告: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1号楼1**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68URB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05563677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9081528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男,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奥蓝公司)与被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都**公司)、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密银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奥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密银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环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奥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环都**公司、新密银基公司支付河南奥蓝公司安装费用470500元;2.请求判令环都**公司、新密银基公司支付河南奥蓝公司违约金141150元。事实和理由:新密银基公司系新密*****和***新风系统安装工程的发包方。2018年12月28日,环都**公司承包了新密******风系统安装工程。2019年5月17日,环都**公司承包了新密银基***新风系统安装工程。2019年5月18日,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060),约定由河南奥蓝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新密住宅三期悦***风系统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三期悦***装工程)。同年11月1日,双方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110),约定由河南奥蓝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新密住宅四期***新风系统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四期****装工程)。合同签订后,河南奥蓝公司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案涉工程新风系统的安装义务,现案涉安装工程均竣工验收完毕且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环都**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向河南奥蓝公司支付安装费用,但截至目前,仍拖欠安装费用470500元。新密银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河南奥蓝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安装义务,有权要求环都**公司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因多次向环都**公司、新密银基公司催要安装费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河南奥蓝公司诉至法院。 环都**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新密银基公司辩称,不同意河南奥蓝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河南奥蓝公司起诉新密银基公司主体错误,新密银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新密银基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河南奥蓝公司所述两份《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系其与环都**公司签订,新密银基公司并非该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合同相对方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履行权利与义务,新密银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基于案涉项目也不存在向河南奥蓝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故河南奥蓝公司对新密银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案涉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确定合同款项支付义务责任人,河南奥蓝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非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义务。三、根据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新密银基公司当前已完整履行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并不欠付环都**公司款项,更不应当承担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或有欠款的支付义务。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签订了《新密*****项目新风系统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悦***装合同》)和《新密银基***项目新风系统安装合同》(以下简称《****装合同》),合同第5.6.2条约定“室内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第5.6.3条约定“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当前因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存在质量问题争议,均尚未办理完毕结算,因此当前应支付节点均为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经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共同确认,截至当前,《悦***装合同》所涉安装工程已完工程量总价为1144000元,应付其80%的款项数额为915200元,但新密银基公司针对该合同已支付环都**公司976395.4元,已超过80%的付款比例;《****装合同》所涉安装工程已完工程量总价为2359000元,应付其80%的款项数额为1887200元,新密银基公司针对该合同已支付环都**公司1880000元。根据《****装合同》第5.9.1条及第5.9.5条约定,环都**公司应先行向新密银基公司开具并交付大于等于付款金额的发票,否则新密银基公司有***付款时限,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环都**公司针对该合同已向新密银基公司开具并交付的发票价税合计为188万元,因此新密银基公司针对该安装工程当前也已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因此,根据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的合同,结合上述相关约定及履行情况,新密银基公司并不欠付环都**公司合同款项,更不应当承担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或有欠款的支付义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河南奥蓝公司对新密银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河南奥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060)、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交易明细、荣誉证书、增值税发票,证明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就三期悦***装工程签订合同,河南奥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作,该安装工程得到新密银基公司的认可,并向环都**公司颁发了荣誉证书。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也进行了竣工结算确认,合同价款为1232367元,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1144000元,已支付976395.4元,扣留质保金57200元和扣款404.6元,剩余应付款项为110000元。 2.《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110)、物业移交单、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甲供/甲控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银行流水明细、增值税发票,证明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就四期****装工程签订合同,河南奥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作,所提供的安装配件材料每次进场时均经检验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确认,合同价款为2819208元,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2359000元,已支付1880000元,扣留质保金117950元和扣款550元,剩余应付款项为360500元。 3.河南奥蓝公司项目负责人**与环都**公司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沟通确认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结算金额,环都**公司经确认并**后将两份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邮寄给河南奥蓝公司。 4.现场照片,证明案涉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 新密银基公司对河南奥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中荣誉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证据系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的往来资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新密银基公司无关。现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就三期悦***装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双方所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总价1140000元,并非审定结算造价,当前新密银基公司就该工程不存在欠付款项;证据2均系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的往来资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新密银基公司无关。现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就四期****装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双方所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总价2359000元,并非审定结算造价,当前新密银基公司就该工程也不存在欠付款项;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系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地点,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河南奥蓝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 新密银基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悦***装合同》《****装合同》,证明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签订新风系统安装合同,两份合同均在第5.6.2条约定“室内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第5.6.3条约定“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第5.9.1条及第5.9.5条约定环都**公司应先行向新密银基公司开具并交付大于等于付款金额的发票,否则新密银基公司有***付款时限,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已完工程量总价审核书,证明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经共同确认,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已完工程量总价分别为1144000元和2359000元。 3.付款凭证(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期****装工程),证明新密银基公司针对《悦***装合同》已向环都**公司支付款项976395.4元,已超过已完工程量总价1144000元的80%(915200元)。环都**公司就《****装合同》向新密银基公司开具发票共计1880000元,新密银基公司就四期****装工程已向环都**公司支付款项1880000元,虽与已完工程量总价2359000元的80%(1887200元)存在7200元的差距,但新密银基公司已足额支付环都**公司已开票部分对应款项。当前新密银基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并不欠付环都**公司款项。 4.整改通知,证明环都**公司在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中存在大量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新密银基公司发现后书面通知环都**公司,要求限期整改维修,但至今仍未整改维修完毕,导致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未能完成结算。 河南奥蓝公司对新密银基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悦***装合同》《****装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的配件安装均由河南奥蓝公司负责,目前安装工作均已结束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环都**公司、新密银基公司应当根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2.已完工程量总价审核书真实性认可,可以证明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均已完工,新密银基公司对工程总价进行了结算确认,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的结算金额与此完全一致,同时环都**公司也是按照该金额和合同约定向河南奥蓝公司付款。 3.三期悦***装工程的付款凭证系新密银基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的付款往来,河南奥蓝公司并不知情,真实性无法确定;四期****装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付款凭证真实性认可,同时也可以证明该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359000元。 4.整改通知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整改通知系新密银基公司发送至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无直接关系。从内容看,涉及的问题为空调噪音异响,应系空调设备本身问题,与安装无关,不能证明河南奥蓝公司存在过错,新密银基公司也未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明河南奥蓝公司存在安装问题。 本院对《悦***装合同》《****装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已完工程量总价审核书、四期****装工程的发票和付款凭证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对三期悦***装工程的付款凭证、整改通知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8日新密银基公司(甲方)与环都**公司(乙方)签订《悦***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密******风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新密市××镇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二、承包范围及方式:2.1承包范围:悦**项目新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风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和验收、系统培训、与各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新风设备管道安装、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售后服务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工作。2.2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风险......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5.2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总金额1232367.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贰仟叁佰陆拾柒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1120333.64元(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零叁佰叁拾叁元陆角肆分),合同增值税金额112033.36元(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零叁拾叁元叁角陆分),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率10%)......5.4进场材料如需送专门检测机构检测时,费用由甲方负责,送检材料样品由乙方负责;若检测不合格,初检和复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5.5本工程安装材料及辅材到场后,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共同进行验收,若到场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由乙方免费进行调换。5.6付款方式:5.6.1本工程无预付款;5.6.2室内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5.6.3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6.4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5.7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在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法发票时止,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合同落款处分别由新密银基公司、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9年5月17日新密银基公司(甲方)与环都**公司(乙方)签订《****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密银基***新风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新密市××镇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二、承包范围及方式:2.1承包范围:***项目新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风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和验收、系统培训、与各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新风设备管道安装、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售后服务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工作。2.2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风险......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5.2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总金额2819208.00元(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玖仟贰佰零捌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2586429.36元(人民币贰佰伍拾捌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叁角陆分),合同增值税金额232778.64元(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肆分),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率9%)......5.6付款方式:5.6.1本工程无预付款;5.6.2室内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5.6.3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6.4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5.7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颁布的税率有所变化,发票税率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在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法发票时止,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合同落款处分别由新密银基公司、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9年5月18日,环都**公司(甲方)与河南奥蓝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060),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银基地产新密住宅三期悦***风系统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新密市××镇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1.3承包范围:1.新密住宅三期悦**项目新风设备安装(含配件、附件);2.新风设备供货及安装管道安装;3.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甲方负责悦**项目新风系统设备供货,乙方负责悦**项目新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内安装工程。1.4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完工日期:2019年11月20日。1.6工程质量: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安装服务及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设备使用要求的功能。1.7工程报价:(1)明细或附件。(2)现场如增加额外(超出预算表中用量)的工程及材料费用,乙方需事前向甲方项目负责人申请,甲方确认同意后,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进行增加费用核算。(3)工程价款:合同最终优惠总价为人民币1221164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以上价格中包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1120334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零叁佰叁拾肆元整),税费为10083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佰叁拾元整)(具体以业主方方实际施工结算为准)。(4)附件中工程量清单为税率调整前(10%)价格......第六条合同款支付:6.1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2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3乙方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分批次入场,每批次材料入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材料款的80%,待批次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施工款的80%,待乙方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且四方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6.4甲方按照合同额的5%(即人民币61058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乙方严格履行质保责任,并未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任何损失,在质保期满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质保金。第七条质保期:7.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7.2质保期内,属于乙方安装事务、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在到场后4小时内确保处理完毕。7.3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承担所安装或维修质量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乙方拒不履行维保义务,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如质保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进行追偿。7.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7.5乙方质保范围不包含主机维修即因主机质量原因产生的维修工作......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予赔付。8.2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合同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8.3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施,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8.4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延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人**签字,乙方由河南奥蓝公司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 根据河南奥蓝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工程概况:合同编号:XMDC2019-SQ-A1-JA-024;工程名称:新密住宅三期悦***风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环都**公司;验收情况:已验收,详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结算申请书、竣工验收意见表等结算资料;合同造价、供货单位报送结算造价:1232367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144000元;扣留质保金5%:57200元;质保期:2020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扣已付工程款:976395.4元;扣其他款项:404.6元;剩余应付工程款110000元。”甲方未加盖公章,乙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和负责人**1签字。 2019年11月1日,环都**公司(甲方)与河南奥蓝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110),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银基地产新密住宅四期***新风系统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新密市××镇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甲方项目工地。1.3承包范围:1.新密住宅四期***项目新风设备安装(含配件、附件);2.新风设备供货及安装管道安装;3.墙体洞口及管线剔凿等封堵工程。甲方负责***项且新风系统设备供货,乙方负责***项目新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内安装工程。1.4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20年3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准)。1.6工程质量: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安装服务及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设备使用要求的功能。1.7工程报价:(1)明细或附件;(2)现场如增加额外(超出预算表中用量)的工程及材料费用,乙方需事前向甲方项目负责人申请,甲方确认同意后,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进行增加费用核算;(3)工程价款:合同最终优惠总价为人民币2819208元(大写:贰佰捌拾壹万玖仟贰佰零捌元整),以上价格中包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2586429.36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叁角陆分),税费为232778.64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肆分)(具体以业主方实际施工结算为准)......第六条合同款支付:6.1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2合同额<5万元时,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除质保金外合同剩余款项,合同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支付形式:电汇。6.3乙方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分批次入场,每批次材料入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材料款的80%,待批次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批次施工款的80%,待乙方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且四方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6.4甲方按照合同额的5%(即人民币14096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乙方严格履行质保责任,并未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任何损失,在质保期满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质保金。第七条质保期:7.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7.2质保期内,属于乙方安装事务、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在到场后4小时内确保处理完毕。7.3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承担所安装或维修质量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乙方拒不履行维保义务,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如质保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进行追偿。7.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7.5乙方质保范围不包含主机维修即因主机质量原因产生的维修工作......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予赔付。8.2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合同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8.3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施,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8.4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延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人**签字,乙方由河南奥蓝公司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 根据河南奥蓝公司提交的物业移交单载明:“工程名称:新密银基***新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环都**公司;完成情况: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完成施工;移交日期:2021年9月15日;参检单位意见:移交单位处注明:已按图纸要求完成施工验收合格(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及签名),监理单位处注明:已施工完毕(由**签名),建设单位处注明:已按合同要求执行完毕,各部门已联合验收合格(由于某签名),物业单位处注明:现场已做验收,后期积极配合维修(由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签名)。移交清单注明:新风系统安装2144套,使用说明2144份。” 工程结算审核书显示:“工程名称:新密住宅四期***新风安装工程,结算总造价2359224元,取整2359000元。”施工单位处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 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工程概况:合同编号:XMDC2019-4SQLLJ-JA-012,工程名称:新密住宅四期***新风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环都**公司。验收情况:已验收,详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结算申请书、竣工验收意见表等结算资料;结算项目造价:合同造价、供货单位报送结算造价2819208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359000元;应扣款项:扣留质保金5%:117950元,质保日期:2021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扣已付工程款1880000元,扣其他款项550元;剩余应付工程款360500元。”甲方未加盖公章,乙方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和负责人**1签字。 另外,河南奥蓝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主张系河南奥蓝公司项目负责人**与环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就案涉项目结算事宜进行沟通,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3月22日向对方发送名称为“三期悦**(1).doc和四期***.xlsx、四期***新风安装工程.xls”三个文档,对方问:需要**?**回复:是的,对方回复:好的。**说:我们已经确认,数据不错。对方回复:好的。**说:越快越好!**后快递过来。郑州市××区××路××1号楼1301室,**。对方:好......庭审中,河南奥蓝公司称,以上文档为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后案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经环都**公司确认并加盖公章,由环都**公司邮寄至河南奥蓝公司。 庭审中,河南奥蓝公司主张经与环都**公司结算确认,三期悦***装工程、四期****装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分别为1144000和2359000元,环都**公司已支付河南奥蓝公司三期悦***装工程款项976395.4元、四期****装工程款项1880000元。新密银基公司主张经与环都**公司共同确认,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已完工程量总价分别为1144000元和2359000元,已支付环都**公司三期悦***装工程款项976395.4元、四期****装工程款项1880000元。此外,新密银基公司辩称案涉安装工程存在材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新风系统存在噪音超标、异响。对此,河南奥蓝公司主张《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中所约定的包工包料指提供除空调设备之外的配件,两期工程所涉空调设备均由环都**公司提供,河南奥蓝公司负责安装,认为噪音、异响系空调设备本身问题,与安装无关。 上述事实,有《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悦***装合同》《****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物业移交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河南奥蓝公司与环都**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现河南奥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义务,环都**公司亦应按约定给付相关费用。庭审中,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和四期****装工程分别提交了由环都**公司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结合河南奥蓝公司所述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的形成过程,即由河南奥蓝公司向环都**公司发送文档,环都**公司将加盖公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邮寄至河南奥蓝公司,应视为环都**公司对案涉安装工程最终实际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现河南奥蓝公司主张支付安装费用4705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新密银基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河南奥蓝公司要求新密银基公司支付安装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环都**公司向河南奥蓝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环都**公司与河南奥蓝公司就三期悦***装工程及四期****装工程签订《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现环都**公司就案涉安装工程出具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并加盖公章确认,同时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显示三期悦***装工程质保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四期****装工程质保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2023年9月19日”,故由此可以推定三期悦***装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四期****装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根据《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060)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合同编号HDS19-ZZ-110)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延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同时,《设备安装及维修合同》中约定“待乙方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且四方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因环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河南奥蓝公司支付安装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现河南奥蓝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141150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本院对河南奥蓝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环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470500元; 二、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41150元; 三、驳回河南奥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6元,由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 真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