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丽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泽杨道融盛新家居A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7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7月始原告为被告从事葛沽武警部队铺地砖及维修等业务,产生47000元劳务费,但被告始终未结清,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户籍地为山东省乐陵市,被告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泽杨道融盛新家居A区22号。原告仅提供了租赁合同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但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该租赁合同的原件,且其提供的微信转账流水不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故无法证实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其居住情况。综上,本院认为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