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8826号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