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阳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183号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北辰居住区B3区A幢(住宅)楼2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宇。
被告:北京阳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7号楼108。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