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2905号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北辰居住区B3区A幢(住宅)楼2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