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2455号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北辰居住区****(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