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9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米泉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希都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
被申请人:上海交运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
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希都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交运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6967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坐落于上海市*汇区龙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希都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交运船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15,318.9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