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967号之一
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希都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
被告:上海交运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
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希都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交运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2元,减半收取计13,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61元,由原告上海荣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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