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市螺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华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渡内河工程船舶修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市螺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渡内河工程船舶修造厂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市螺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