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德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4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66。

法定代表人刘晓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沛。

申请人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4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4851769.96元。现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陕西德喜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4851769.9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剑

审 判 员    郭丽华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