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地址: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

法定代表人:顾先科,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龙山,贵州法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台江县革一镇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勋,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原告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年文

审判员  周 顺

审判员  吴常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