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黔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4149号之一
申请人:**,女。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礼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饶昌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