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黔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14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侗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

申请执行人:***,男,侗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执行人:杨精环,男,侗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台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杨精环申请执行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日,本院委托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2021年5月19日,本院到天柱县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配偶杨芳梅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精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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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顺

审判员 吴常飞

审判员 吴学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