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3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学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顺

审判员 吴常飞

审判员 吴学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