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3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学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顺
审判员 吴常飞
审判员 吴学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