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247号

申请人:***,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荣,男,1963年6月20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系***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台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学勋,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台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0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本院组织调解,现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土地租金及赔偿款26000.00元。另,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予申请人***,交通补贴5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90元,共计26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显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