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247号
申请人:***,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荣,男,1963年6月20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系***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台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学勋,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台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0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本院组织调解,现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土地租金及赔偿款26000.00元。另,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予申请人***,交通补贴5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90元,共计26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显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