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
地址: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
法定代表人:顾先科,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江县革一镇贵州台江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现住台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0民初812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于2021年2月22日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年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