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博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贵州黔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

地址: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

法定代表人:顾先科,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江县革一镇贵州台江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现住台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0民初812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于2021年2月22日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0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年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