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05民初265号
原告: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齐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笛,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黑龙江万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叶程,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万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宇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