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05财保14号
申请人: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会,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万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叶程,公司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万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哈尔滨银行佳木斯分行营业部1253513915566569号帐户中的存款151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万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500元。
二、查封申请人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黑D×××**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黑D×××**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振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桂月
书记员白宇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