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042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0422民初3971号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申请执行赵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07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
由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故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执行标的为限,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