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钜峰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

合肥市钜峰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307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钜峰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1号红旗石材市场4幢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合肥市钜峰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691.31元、违约金91994元、利息81421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0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6151.3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416151.31元财产;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416151.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双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周仁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