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济宁金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309国道龙马不锈钢市场对过新庄村委。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金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小区C1区间营业房C1-07南1-2层由东向西第6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金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不锈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闫 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