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329号
原告:安徽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77号(世贸大厦)B楼商务办公2515-2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263223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双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红星路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P0FJR6M。
法定代表人:严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侠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双进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4月11日,安徽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安徽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