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22执10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红莲,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郑州女子监狱。
被执行人: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韩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红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红莲、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案涉嫌诈骗情节,本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的执行需以另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622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