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某某、*红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22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红莲,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郑州女子监狱。
被执行人: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韩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红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红莲、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淇县红旗路东段南侧的一宗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淇集建(2002)字第50921180号)实际权属人是*红莲为由,要求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淇县红旗路东段南侧的一宗
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淇集建(2002)字第5092118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