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复53号
复议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健康北路。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西北。
被执行人: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
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豫0622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