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复53号 复议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健康北路。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西北。 被执行人:鹤壁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 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豫0622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