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900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汤帝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
本院在执行***与济源市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