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02民初78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源汇区。
被告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东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炎朝,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马炎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马炎朝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