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腾帆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帆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72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帆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3号楼1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帆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香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