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0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3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7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3418250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钢材款14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对开封市龙亭区牛庄新农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204执734号,后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2020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169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45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9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