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12执恢19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柱,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3418250U。
被执行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六营,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黄龙园区经一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7826334G。
本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80000元;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按照2%月利率向原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31日至付清工程款8930000元之日的利息;原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均无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依法公告网络拍卖,经二次拍卖后均流拍,部分机器设备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偿225000元。
三、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去其公司中无人。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现具体所在地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淑芳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