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12执1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2月15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执行***与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原告***为开封博凯印务有限公司发包施工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017)豫0212执642号之一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所有权转交与原告***所有。
二、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018)豫0212民初154号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即1980000元和自2016年7月31日至付清8930000元债务之日的利息等转交与原告***。转交方式为,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2018)豫0212民初154号判决实施强制执行而所得收益及有关权利均转交***所有。
三、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和原告***办理与实现上述两项请求有关的收益及有关权利转交手续。
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去其公司多次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现具体所在地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2019)豫0212执恢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抵偿的债务,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25000元的价格抵偿给***所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天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