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7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
组织机构代码证:5710037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
组织机构代码:783418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与2019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股票、车辆及工商登记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6月13日到开封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流水,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7月11日向开封骏丰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第三方到期债权通知书,开封骏丰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后于2019年7月17日递交相关工程协议并说明当时借用资质的情况,证明双方无任何债权纠纷。
五、2019年9月18日向长垣县南浦社区新型农村建设管理办公室送达冻结执行裁定书,该单位法人代表签收后,于2019年9月20日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及新乡市中院判决书一份。说明本案件担保人***在此处已无任何债权。
五、2019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9年11月25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