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12执160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3418250u。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