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民初3492号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
法定代表人:***。
地址: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