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元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9765号
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二1610房。
法定代表人:胡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浩,系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D区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楠。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
被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文澜街与郑民高速交汇处向南300米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告:南阳誉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与南都路交叉口环保局向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珂。
被告:广州利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6号D区三楼3275。
法定代表人:马锋。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南阳誉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利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美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