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03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产业功能区大来路6号-22号(翌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