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03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产业功能区大来路6号-22号(翌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