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

2845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2845号
原告: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兴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5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原告名义建设了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龙田花园住宅小区,被告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被告确认在建设龙田花园期间原告已为被告支付了各项材料费、人工工资及贷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560万元整。协议约定被告需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龙田花园工程向原告现场实际交付;超过60日仍未交付的,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560万元并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年利率12%主张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交付工程的义务,且原告又支付了被告因建设龙田花园所欠木工工资及材料款867935元(另案处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关于要求你立即交付龙田花园工程的通知书》及快递交邮单。
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在《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徐州市徐庄镇区划现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根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原、被告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规定直接向受移送人民法院交纳。原告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5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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