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2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兴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韦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鈜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宇,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张颖,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且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均予以准许。原审判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55元,由***负担2000元,由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55元,减半收取为4427.5元,由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崔金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 勇
书 记 员  金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