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671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兴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韦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长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闵玲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