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