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兴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南园华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世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调字第0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主要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扬州市××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本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扬仲调字第041号调解书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阮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