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29号
申请人: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210100675K。
法定代表人:高小成。
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TYXT97R。
法定代表人:李灿。
申请人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2125××××0833)上的存款68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2125××××0833)上的存款6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慧玲